判決主文:
本案檢舉人提出證據之方式與規定不符,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
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
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2. 本案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之,未能符合前揭
站規對證據檢附明確性之要求,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3. 檢舉人欲使用本板檢舉功能,請注意相關規定。前次檢舉已由本板提示
相關規定,請檢舉人以轉錄方式附上水球證據,但檢舉人於此次仍未
依正確方式檢附證據,本板檢舉文制式格式亦有提醒相關作法。請檢舉人多加
留意,若再有此般情事,本板將依板規將文章劣退。
4.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