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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lcc2011 警告一次。 判決理由: 1. 將他人 id 加入好友名單,為正常使用本站功能之操作,即使該他人不願 被加入好友名單,向其提出移除之要求,本站使用者並無配合之義務。蓋 因將他人加入好友名單並未造成該他人之損害,且該他人亦可將其加入壞人 名單以資因應,此為本站之基本設定。職此,本案檢舉人指摘他人無故加 其為好友,此指摘並不構成違規。 2. 觀乎本案水球紀錄,被檢舉人將檢舉人加入好友後,似未曾丟檢舉人水球, 未對檢舉人進行騷擾,但檢舉人卻主動要求移除好友,此觀 ★lcc2011 我加你後,有丟過你嗎? [09/20/2010 23:42:38] To lcc2011: 不管!我看到不認識的人就很礙眼 [09/20/2010 23:42:56] 此段對話可知。 3. 承前,本案事實應為,被檢舉人將檢舉人加入好友名單,但未丟水球或寄信 騷擾檢舉人。但被加入好友的檢舉人,卻不斷主動要求移除好友,但被檢 舉人不予理睬,而檢舉人愈要求,被檢舉人就愈認為其無此義務。 4. 然而,雖則因為檢舉人不斷水球要求,被檢舉人不甚耐煩,但說出 "你有躁鬱症嗎?"這般的提問,於禮儀上尚有缺乏。 觀乎上下文,此為一個對話中與前後文似有關聯之問題,未達侮辱之 程度,故不予開罰。但應予警告一次,請被檢舉人多加注意網路禮節,提 出問題時注意對方的感受。 5. 本判決書寄發被檢舉人於本站之站內信箱。 6. 若檢舉人不願收到被檢舉人之所有訊息,包含在使用者列表中看見被檢舉 人之帳號,請將其加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