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Viol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 判決理由: 1. 迄今,本板所管轄之"不當利用點歌功能",係指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 本站站規而言。謾罵、侮辱之違規,則處罰針對特定人所為,足以損其 名譽而言。若僅為用語不雅,而未針對特定人,則不予處罰。若有真實人 名,亦須有其他證據足以特定,否則社會上同名者眾,難以辨別,亦難 謂對特定人有名譽之侵害。 2. 本案第一則點歌留言為辱罵自己,第二則雖有人名,但在 ptt 站內, 真實人名反倒比 id 更難以特定,且辱罵亦須本人前來檢舉。故皆不 予處分。 3. 使用者於本站不應發表不雅的用語,此為當然之理。但一旦發表不雅用語, 是否即須處罰,此為另一問題。例如於本站黑特板發表不雅用語,與在其他 看板發表不雅用語,其認定較為寬鬆。對於動態點歌,目前本板為保護 使用者之權利,對於無法特定對象之不雅文字,暫予從寬認定。 未來若站方認為點歌內含有任何不雅用語皆須處分,本板必從之, 自不待言。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1.74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1.74 (09/28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