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尚與加罰規則之構成要件不盡相符,宜由板主處置即已足,本板
暫不另加罰。
判決理由:
1. 本案為本法務請辭前即已受理,仍應將其結案,合先敘明。
2. 依本板『重大案件協助板務加罰規則』第一條第四款:『聚眾擾亂秩序』行為
本板應協助板主加罰。本案中,被移送人之違規雖可認定為惡意,然審核其
情事,仍與『聚眾』之構成要件尚難相符,故暫應由板主自行處分為宜。
但若被檢舉人後續有聚眾或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法規之情事,應參酌本案,
協助板務處分。
3. 另關於本案移送板主前曾檢舉被移送人之不當暱稱部分,被移送人之暱稱為
『努力賺劣文』,雖令板務主管有認定其刻意滋事之虞,然情事亦未達單獨
可罰。且衡查 ptt 尊重使用者創作暱稱之自由,審查不當暱稱應以
寬鬆標準為宜(特別在暱稱中有辱罵特定人之情形下,本板將予介入),
故本案本板亦不予處罰暱稱行為,併予指明。
4. 本案程序部分,本板與申請板主有若干溝通,然審查結果仍依規定未提供
板主協助,因此延宕板主之板務管理時間,特於此致歉。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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