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bbbinp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
三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
故予以砍除帳號之處分。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且其註冊時間及上站次數過少,可合理懷疑其為故意註冊帳號騷擾他人,
故直接予以砍除帳號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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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ainfighter 來自: 118.168.234.4 (11/1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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