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未達加重處分之標準,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依 violation 板業務管轄範圍與認定標準(新制)關於協助板務處理案件之規
定:
以下案件,雖屬看板違規,但由本板協助板務部處理:
2. 於文章或推文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
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與通訊方法。
本案被檢舉人並未公佈他人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與其它通訊方法,其轉
錄之照片連結為原作者於其原文內所發表,公佈於網路上之連結,故亦難謂
此照片連結為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故被檢舉人其行為雖不可取,但尚
未達加重處分之標準,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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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2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