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規避板規部分,因本板對看板事務無管轄權限,故判決駁回,不予受理。
水球恐嚇部分,與恐嚇之要件不相符,亦予駁回。
判決理由:
1 .於看板中發表不當之文章或推文,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
無管轄權限。
2. 看板違規請向板主申訴,若對板主之處置有疑義,請向看板所屬小組長申訴,
若對小組長之處置有疑義,請向所屬群組長申訴,若對於群組長之處置有疑義,
請向板務站長申訴。
3. 檢舉水球違規,需以轉錄方式並不得為編輯。另審閱檢舉人所稱之恐嚇水球
內容,被檢舉人所稱將赴警察局報案,此為合法主張權利之方式,難謂其屬
恐嚇之言行。故予判決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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