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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於先前謾罵為同一案件,不另處罰。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於信件中之"支那人就支那人..可悲.."等文字, 依前後文義以一般社會通念而言足以認定其為侮辱他人之語句, 然此信件與先前 #1DjisPoG 之判決,為時間緊鄰之信件, 二信件寄出後,本板方有 #1DjisPoG 判決,依本板過去先例, 處以一張罰單應已足,不應另行處分。 2.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3. 本板前有誤認而另為開處,將通知站長予以撤銷。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2.124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2.124 (04/28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