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聊天室內辱罵特定人士之案件,應由遭辱罵之使用者至本板檢舉。反之,
若為洗板,則任何該聊天室之使用者皆可檢舉。而若為謾罵非特定人,
本板將視為在聊天室內之情緒發洩,不予處罰。
2. 本案檢舉人非在當日聊天室之"蛇姊",故此檢舉本板不予受理。
3. 本板援以處罰聊天室使用者之規定,非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而是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款,
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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