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格式,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附之證據經過編輯,故依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
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2. 水球紀錄得按 "u"使用水球整理程式整理,不得以刪除無關水球為由編輯
證據,否則仍非有效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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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亦有處罰規定及程序,請參照 ID_Problem 板 #15hFEUjE 帳號站長公告,
併予説明。
4.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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