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尚未達處罰程度,暫不予處罰。
判決理由:
1. 本板檢舉規定參考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規定,對於提供偽證
之行為,有嚴重之處罰規定,可處停權三週之處分。惟對於誣告,卻無明
確規定。概應解釋為,本板重罰偽造證據而誣告之行為,對於證據不足之
誣為檢舉,除非嚴重危害本板之秩序,本板尊重使用者檢舉之訴訟權,予
處罰時相對特別慎重,合先敘明。(參本板置底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
處理規則/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5.)
2. 承前所述,我國現實法院運作上,亦以相對慎重之標準審斷誣告罪之成立,
使我國現實社會,誣告之反訴,亦難成立,絕非僅因前訴獲無罪判決,
該訴之告訴即屬誣告,尚須有『所訴事實積極方面有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
虛構者』、『所訴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
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事實為真實,而告訴人本缺乏誣
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之罪』等要件(參我國最高法院46年台上927號判例、
44年台上892號判例)。
3. 本案中,被檢舉誣告人因同上站時間相近之時有相似 ip 之情況,而檢舉
二帳號為分身,雖因證據不足而未受本板認可,然因前述法理,亦難因此
判決其為誣告,且迄今為止,本板雖因被檢舉人之檢舉而增添業務負擔,
惟尚認為未達嚴重影響本板秩序之程度,故不予處罰。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0.166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0.166 (06/21 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