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尚未達處罰程度,暫不予處罰。
判決理由:
1. 本板檢舉規定參考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規定,對於提供偽證
之行為,有嚴重之處罰規定,可處停權三週之處分。惟對於誣告,卻無明
確規定。概應解釋為,本板重罰偽造證據而誣告之行為,對於證據不足之
誣為檢舉,除非嚴重危害本板之秩序,本板尊重使用者檢舉之訴訟權,予
處罰時相對特別慎重,合先敘明。(參本板置底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
處理規則/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5.)
2. 承前所述,我國現實法院運作上,亦以相對慎重之標準審斷誣告罪之成立,
使我國現實社會,誣告之反訴,亦難成立,絕非僅因前訴獲無罪判決,
該訴之告訴即屬誣告,尚須有『所訴事實積極方面有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
虛構者』、『所訴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
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事實為真實,而告訴人本缺乏誣
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之罪』等要件(參我國最高法院46年台上927號判例、
44年台上892號判例)。
3. 本案中,誰先寄發信件予他方者,並非即失去檢舉對方騷擾之權利,本站站規
對於騷擾之處罰規定,並未排除先寄信者,先寄信者雖較可能被本板認定
非為騷擾之被害人而造成檢舉不成立,但並非因此即成立誣告,應予明辨。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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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