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檢舉人提出證據之方式與規定不符,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
人、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
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2. 本案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之,未能符合前揭
站規對證據檢附明確性之要求,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請依指令將聊天室
違規內容存至自己信箱後直接轉錄至本板,不得經任何編輯,可參考本板
其他聊天室違規檢舉前例格式。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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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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