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jonahchang 警告一次,並轉本判決於其站內信通知其相關檢舉權利。
判決理由:
1. 依平等原則,本板如同現實生活中之法院,原則上遵循先前判例判決相似
情節之案件。惟即使如此,並非全然剝奪本板現任法務對個案之獨立審查
權限,此亦雷同於現實生活中法院之法官獨立原則。另,對於本站使用者
使用本站檢舉功能時,關於權利濫用、誠信原則等原理,亦在本板現任法
務裁判各案件時所應採酌,合先敘明。
2. 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本案中檢舉人既已在信件中明示"不準回信!",依判決前述先例
意旨,應該當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點:以超
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若依此判例,本案檢舉人
既已明示被檢舉人"不準回信",被檢舉人仍予回信,應已違規。惟依此
判決先例意旨之違規,如何處分仍在本板獨立審查之範圍內。
3. 本板審查本案檢舉人之所附信件,本案應為檢舉人自己先行發送謾罵信件
(標題為"噁")予被檢舉人,被檢舉人收信後,回復一封口氣不佳之信件,
但該信件本板認應仍未達謾罵處罰標準。依此,對於如何處罰騷擾違規之
部分,本板應仍有考量空間。本板認為,本次應予警告一次即可。於本板
寄發本判決後,若被檢舉人尚予回信,再開處罰單,應較為適宜。
4. 另,檢舉人寄發謾罵信件之情事,於本板寄發本判決書予被檢舉人後,
被檢舉人若於本板發起檢舉,本板方予處理,併予指明。
5. 本案判決後,本板建議雙方互設對方為壞人名單,以免未來發生更多衝突。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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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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