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板對看板事務無管轄權限,故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於看板中發表不當之文章或推文,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項,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
無管轄權限。
2. 本案檢舉人為板主,故應可自行妥善處置本案。若欲申請加罰,經本板審查
相關證據,被檢舉人僅自己一人發表不當文章,並無糾眾之情事,亦無發表
違規連結或散佈個資之情事,若論明顯違反法律,除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外,
其違反其他法律之情事亦不甚明顯、重大。而 PTT 處理看板上之公然侮辱,
基於權限劃分,亦屬板主處罰已足,信件、水球、簽名檔、名片檔、暱稱等
之侮辱,方屬本板管轄。依此,本板認為,本案板主以刪文、水桶、劣退之
處理方式應已足夠,應無須由本板加罰,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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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1.40 (07/10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