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格式,部分不符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附之證據部分經過編輯,故依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
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且被檢舉人亦反控水球騷擾,本板希望得到較清楚完整之水球紀錄,
以利判定雙方是否違反站規,故本案裁定駁回,待重新檢舉並補正後方受理。
2. 若欲篩選水球中其他隱私談話,請利用水球整理程式。
(信箱內,水球備忘錄前按 u )
3. 本案僅程序駁回,檢舉人得依正確程序,重行檢舉之。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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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3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