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見笑兼生氣"應與"惱羞成怒"為類似意思,侮辱意味尚非清楚濃厚,且檢舉人
kushienchen 亦於 #1E6UVlJG 檢舉本文如此指摘 Nacheska,本板認此用語
既然雙方皆用,且侮辱意味較低,應未達處罰標準。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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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3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