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經審查完整之水球紀錄,本板認為, kushienchen 雖一開始傳送無意義
之英文字母水球,但後續雙方皆有通訊溝通,最後流於爭吵。檢舉人並未
明示不願意繼續與被檢舉人對話,僅是彼此意見不合,而有對罵之情況產
生。依此情形,難以清楚認定被檢舉人違反站規。
2. 關於水球騷擾違規,本板認為,大量單方面之水球,自然成立使用者違規
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點: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
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若有騷擾之初始情況發生,使用者應明示對方不
願溝通,若對方續行傳送大量水球,可至本板檢舉,並設定對方為壞人名
單。如此理性處理,方為本板所鼓勵之處理方式。若一方面與對方爭吵,
另一方面至本板檢舉,本板將難以認定違規情事。
3. 另關於發送無意義文字之水球部分,若非大量,本板未必認定其即為水球騷
擾,蓋水球功能為本站提供使用者社交之工具,若以無意義文字之水球丟送
他人,在其他情形,或許僅為吸引對方注意之方式,並未必構成違反站規,
須個案認定,併予指明。
4. 本案過後,本板方認定檢舉人有不願意再接受被檢舉人之水球之明示,若
被檢舉人再發送水球予檢舉人,將被本板認定為騷擾。但若為檢舉人先行發
送,或亦與其有相當對話,則不在此限。
5.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之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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