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應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理。
判決理由:
由本案所附水球記錄觀之,雖被檢舉人似為主動發送水球予檢舉人,惟後續
對話內容有來有往,陷入爭吵。對談中,雖亦有請對方勿騷擾之意思表示,
惟於此意思表示後,雙方又繼續爭吵,直到對談最後,雙方才明示對方勿再
發送水球。此番過程,本板認為,應無站規介入之空間。水球功能為本站提供
使用者用於社交之服務,使用者利用水球相互爭辯,只要未涉不法,本站原
則上不應介入。本板認為,對於不願交談之對象,應明示不願接收水球後,
即本身亦不發送水球予對方,若對方仍繼續發送水球,則至本板檢舉,或
設定對方為壞人名單,此乃較為理性之處理方式。若經對方挑釁,本身亦
水球予以還擊,則本板難辨是非,僅能視為私人紛爭,不予介入。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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