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本案檢舉人僅提出一封信件,且此信件所表達之"可悲、可憐或可笑",
究竟是對檢舉人個人人格之汙衊,或是對欲申訴溝通之事件之評論,
尚難斷定。依口吻可能為汙衊人格之表示,然依上下文文義,則亦可能
為對事件之評論與感嘆。若為對事件之評論,則本板不宜罰之,以尊重
本站使用者之言論自由。基於此,本板認本案因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2.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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