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本板裁罰信件、水球騷擾違規之依據,乃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點: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惟此條項所稱之"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所指為何,並未明定,由本板法
官依案件之情節與證據個別認定。另,本板先前案例 (#1CnAms0s判決),則將
僅三則信件認定為未達"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之標準,而不予處分,亦
持續受本板後續接任之法務引用、參考,合先敘明。
2. 本案所附證據,僅為三則水球記錄,檢舉人並未提出證據表示已明示不願接
受其訊息,且該三則水球雖口吻不佳,卻難謂已達謾罵之程度,依本站站規,
參酌 #1CnAms0s判決,本板認此情事應未達可罰標準,故不予處分。
3.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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