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ORIS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
故處以罰單 一 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換暱稱。
判決理由:
1. 被檢舉人之暱稱為"KB板的板主是混帳", KB 板應為某看板之縮寫,
惟無論此暱稱辱罵何看板之板主,或是否為本站之看板之板主,此類利用
本站提供帳號服務之暱稱功能謾罵他人,本不足鼓勵,本站均有權請使用者
更改,此應無庸贅言。本案中,本板認為被檢舉人之暱稱為不當暱稱,故
判決開處罰單,並請檢舉人於三天日更改,應為本站可為之有權處分,
合先敘明。
2. 退步言之,被檢舉人之謾罵暱稱,是否指摘特定人?可個案認定。本板審酌
相關情事,認為被檢舉人於 keyboard 板遭水桶,後又於 piano 板有針對
檢舉人之文章(參本板 #1EMHZ8LQ 證據文),此案發生之相關看板均為樂器板,
綜觀各種條件,被檢舉人暱稱所謾罵之 KB 板板主,應有相當可能性即指
keyboard 板板主,今 keyboard 板板主至本板檢舉,本板應予受理,
故開處被檢舉人罰單一張。
3. 本板另請被檢舉人於三天內更改暱稱,若三天後仍未更改,或為類似之不當
暱稱,或雷同之違規行為,本板將予以連續、加重處分。
罰單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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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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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1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