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於看板上發表不當之文章或推文,以及因此引起之糾紛,
應由看板板主管轄,本板並無審查權限,故檢舉人主張之看板違規行為,
本板未予審理。
2. 檢舉人指稱被檢舉人於名片檔公布檢舉人之個資,本板認為,被檢舉人
之名片檔,雖有若干生日日期、部分工作地點,惟公布之內容,仍難以
令閱讀者得知此為公布何人之個資;又此個資又與何 ID 可相連結,僅憑
名片檔亦難以判定,本板無法查知此名片檔即針對檢舉人所發。故判決
本案迄今仍為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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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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