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本板審查本案所附證據,認為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對話過程應未達騷擾程度,
而屬正常雙方交談之情況。按檢舉人對於被檢舉人之問題,幾乎均予回答,
被檢舉人亦未有明顯不宜之用語。而即使至最後雙方交談結束,檢舉人均
未明示被檢舉人不願與其交談。綜上所論,本板認本案應尚未達處罰程度,
不予處分。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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