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迄今尚未達處罰標準,暫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發這什麼廢文"應尚未達對人之汙辱,本板認為較接近對文章的評價,
故不以水球辱罵之站規繩之。又"水球挑釁"行為,本站站規尚未有明文
處罰之條款,難以處罰。再者,本案之證據顯示,被檢舉人僅發送三則
水球予檢舉人,尚未達站規所稱"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
他人正常使用"之程度,難謂其違反站規。
2. 另,就本案證據而言,被檢舉人發送"發這什麼廢文"之水球後,依後續
交談內容,顯無繼續發送水球騷擾檢舉人之意思,即使檢舉人表明將檢舉,
檢舉人之反應:"快去乖",亦非可視為是"接受檢舉人明示拒絕交談,
仍繼續發送水球",乃是對檢舉人之意思作簡短的反應,其與本板長期
援用之 #14xM0aHS 先前判決之情況有異,本板認此難以一概而論之,
故認為本案迄今尚未達處罰程度。
3. 若被檢舉人再無故發送水球騷擾,則有可能違反站規,併予指明。
4.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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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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