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暫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本案證據僅顯示被檢舉人寄發一封信件予檢舉人,此應未達使用者
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點規定之"以超過一定數量之
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之標準,故不予處分。且檢舉人於
Sun Oct 2 13:50:32 2011 發出警告被檢舉人之信件後,被檢舉人
並未有再寄發信件騷擾之證據,本案所附者僅為被檢舉人於
Sun Oct 2 13:48:52 2011 寄發之信件。既然檢舉人寄發警告信件後,
被檢舉人未有繼續寄發騷擾信件之行為,本板認為應無須處分。
2. 信件內文"請問你覺得這篇複製貼上就OK了嗎??"應未構成信件謾罵之違規,
本板認為應未明顯有恐嚇之意,故難以處罰。另,本站站規並未有信件
挑釁之處罰明文,故檢舉人所主張被檢舉人"語帶挑釁",本板亦難以處理。
3.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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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有水球、信件違規,請至 Violation 板檢舉
板主處置廣告推文違規,可至 ADer-Killer 板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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