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暫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審查本案檢舉人所檢附之之證據信件,被檢舉人之簽名檔確有謾罵,
但究竟謾罵何人?是否就是針對收信的檢舉人,則難以斷定。難以排除
被檢舉人之簽名檔所稱之"您"為檢舉人,而"這女生"則指他人之可能。
若為此,則於私人信件中謾罵非收信人,難謂其違反站規。故本板認本案
之證據尚有不足,對被檢舉人不予處分。
2.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罰單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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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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