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
判決理由:
1. 聊天室內之暱稱使用,乃本站使用者之自由。本案中,被檢舉人自取
暱稱為"陳正育",乃正當行使本站賦予其之權利。除被檢舉人取此暱稱後,
又明確表示自己的暱稱指摘的是何人之真實姓名,否則難謂其洩漏個資。
2. 另,本案所附證據中,被檢舉人跨數頁方發表同一語句,應尚未達洗板之
程度,亦未嚴重影響聊天室之秩序,難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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