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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RankA56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未來若持續使用此簽名檔,將連續處罰。 判決理由: 1. 本站之使用者,得依本站提供之系統功能設定簽名檔,對於簽名檔之 設定自由,本板一向予以尊重。尤其一使用者使用簽名檔以彰顯其之人 格特性,其作用有類似"姓名權"之效用,若使用者為合於此目的之使用, 本板不應任意加以介入,此為本案裁決之前提,合先敘明。 2. 本案被檢舉人,利用網路蒐集檢舉人過去所曾進行之訴訟案件之案號、 訴訟結果五則,並加以製作為其本人之簽名檔。僅將五判決(含訴願決定) 之案號蒐集,未搭配真實人名,是否已為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蓋有疑義。此行為是否合法、 妥當,是否為濫用本站提供之系統功能,應予討論。再者,我國審判公開之 制度為基本訴訟原則,任何人得利用司法院、法務部等公部門提供之網站, 搜尋得各種訴訟之判決書。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法院公開判決書時, 已為個資隱匿,並參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本案涉及之判決文號, 應屬於"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被檢舉人蒐集此五則判決,是否有特定目 的,檢舉人是否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因而使被檢舉人不得使用此已經 個資隱匿之公開判決書,仍有疑義。而訴訟結果本身為事實,且亦未涉犯罪 前科,考量權利之保障,似乎也應尊重被檢舉人之言論自由。綜上,本板 尚無從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已明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故本案處罰之判決 並不以確認其已違法為基礎,併說明如前。 3. 惟參考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 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被檢舉人與檢舉人對於本案所涉之簽名 檔紛爭,被檢舉人應明確了解檢舉人對於其利用此揭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 判決已有不滿、抗議、要求刪除之意,拒不刪除應有不當、違法之嫌疑,此 法條之立法精神,本板亦加以考量。 4. 就現實生活之法律究竟如何運作、認定,新法實施未久,本板無從研究、斷 定。惟依本站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不當編 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是否違規,本案應無 疑義。蓋簽名檔之使用,若為合目的之使用,本板應予特別尊重。亦即,若使 用者製作簽名檔乃為彰顯自己人格,則本板不予介入。惟本案之雙方於本站法 務部、板務部各組務、法務看板多有紛爭。且經本板利用本站系統功能、我國 訴願網站功能調查,被檢舉人的確所用之簽名檔與檢舉人有密切相關。被檢舉 人製作此簽名檔之目的明顯非為彰顯其本人之人格,乃為針對檢舉人而來, 藉由簽名檔奚落其過往之訴訟結果。就此而言,本板是否得予容許,則並無 疑義。本板認為,本站應不容許使用者利用各種方式蒐集他人之資料(無論是 否構成個資法所稱之得識別該個人之個資),制作為簽名檔後為針對性之使用、 散佈,此並非本站提供簽名檔服務之本旨,且有造成他人困擾、侵犯他人隱私 之重大嫌疑,無論是否違反個資法,應已為違反本站站規之"不當"行為,應予 遏止。故予以裁罰,處罰單一張,未來若持續使用此簽名檔,將連續處罰。 5. 本案雙方於本站生活群組亦有申訴案件待決,本案判決副知該主管之群組長 知悉。 罰單繳交: 主選單 =>(P)lay【娛樂與休閒】=>(P)ay【Ptt量販店】=>(1)ViolateLaw繳罰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69.158 longbow2: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21 02:14 RankA56:轉錄至看板 PttLaw 02/21 08:01 RankA56: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2/22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