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Viol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Biganan"此帳號之命名本身並無問題,若有故意混淆,則必須調查 是否有動機。檢舉人所指稱之造成其混淆視聽之結果,若干可避免, 若干則無法。若 Biganan 之帳號註冊,乃在檢舉人擔任板主後為之, 或許有可能可以認定其乃有故意過失註冊帳號影響他人,尤其是影響 板務。惟該帳號乃於檢舉人擔任板主前二個月已註冊,本板迄今並無 證據證明此帳號不當,故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