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Biganan"此帳號之命名本身並無問題,若有故意混淆,則必須調查
是否有動機。檢舉人所指稱之造成其混淆視聽之結果,若干可避免,
若干則無法。若 Biganan 之帳號註冊,乃在檢舉人擔任板主後為之,
或許有可能可以認定其乃有故意過失註冊帳號影響他人,尤其是影響
板務。惟該帳號乃於檢舉人擔任板主前二個月已註冊,本板迄今並無
證據證明此帳號不當,故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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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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