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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之名片檔,除非深知內情者,否則一般人完全無法了解其指摘何人, 如此應難以構成對檢舉人名譽之侵害。且名片檔與直接發送水球、信件不同, 非直接對檢舉人之攻擊,故本案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73.89 johnnyjaiu:轉錄至看板 PttLaw 09/21 20:14 goodman:轉錄至看板 PttLaw 04/11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