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 檢舉人僅於自己的名面檔宣告不願意接受特定人之水球,惟此宣告未必
已獲被檢舉人知悉,故無法認定是否構成信件違規。
2.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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