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本案證據信件僅一封,未達"大量信件騷擾"之程度,且該信件之內容未有
明顯辱罵文字。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sk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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