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證據不足,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本案被檢舉者是否為商業廣告尚缺乏證據,該信件內容並未有特定商家名稱
,未能達宣傳之目的,亦尚未達應處罰程度,故本案暫不予處分。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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