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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一、檢舉人除非為分身帳號,否則不得代替他人之持有帳號檢舉, 因此該檢舉程序上與法不合,該帳號移送帳號部審理。 二、對於本板之裁判不符,請至PttLaw板依照格式後表明理由申訴。 三、請勿「濫用」司法資源,恣意提告,若檢舉人恣意濫訴,法務亦 採取相關之法律行動。 實習法務 LLsol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31.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Violation/M.1417616380.A.0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