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一、本板所謂之信件騷擾謂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一定的數量信件文字令他方
有生嫌惡之感,於本板板規第二編中明文規定。
二、本案所檢附之證據三封信件,其一為檢舉人自己所寄送之信件,明顯未
達到規定之一定數量,且該內容並未為騷擾之文字,因此本案予以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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