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一、本板所謂之信件騷擾謂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一定的數量信件文字令他方
有生嫌惡之感,於本板板規第二編中明文規定。
二、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明顯未達到規定之一定數量,與構成要件有所不符,
因此本案予以駁回。
三、本案中被檢舉人所使用之文字已有夠成本板板規違規行為辱罵之可能,
請被檢舉人注意文字上之使用,以避免違規。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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