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hateoans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
第三目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
響其權利,故予以砍除帳號之處分。
判決理由:
一、由檢舉人(上站逾一千七百次)所附證據觀之,被檢舉人(上站僅11次)之帳號
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與檢舉人辨認之困難,並從檢附之證據資料及本板之判例
#1KS0AzXy可得知,本板有相當理由認為被檢舉人有故意或過失註冊此相似
帳號,其目的為使其他使用者誤認,故判決被檢舉人砍除帳號之處分。
二、本案被檢舉人上站次數僅11次,直接予以砍除帳號,不得上訴。
實習法務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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