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一、所謂之恐嚇定義為以不法之手段至他人心生恐懼之行為,提告並非
恐嚇定義之非法行為,因此該內容並不合恐嚇之要件。
二、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將其設入壞人名單即可。
三、同時呼籲被檢舉人勿濫用司法資源,請和平理性進行該版版務之溝通。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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