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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Kn6h98R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 標題: 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時間: Sun Jan 25 12:02:14 2015 主旨: 本案維持原處理方式,不予處罰。 本判決轉至Violation板, 請原審法官留意理由第 5 點。 理由: 1.按本板 #1KaxtRVU 判決理由第 3 點: 若寄信人再度寄發之信件, 乃表達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僅一封、且內文簡短, 如僅回答:了解。 此影響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不應認定為違規。 依此,關於信件騷擾之判決先例, 本部(PTT法務部) 已採修正之立場, 考量之要件包含: (1)內容是否乃表達尊重之意 (2)信件是否僅一封,是否簡短 (3)對信件溝通自主權之影響是否輕微 又相同判決之理由第 4 點: 寄信人再度寄發信件, 乃是因為遭受惡意挑釁者, 則不應認定為違規。 對於主張不願溝通之人, 不應有挑釁文字, 亦為考量重點。 此二點合先敘明。 2.本案中, 被檢舉人寄信予檢舉人, 首封信件意在解釋其不懂檢舉人之表達, 且主張自己並沒有沉寂。 檢舉人於收信後請被檢舉人勿再來信, 不爽找板主勿再與其說 543 。 被檢舉人收到此信後, 回覆一封信件, 內文為二行二十多字, 並非繼續說明其關於沒有沉寂之原旨, 乃表達其僅在回答疑惑, 且沒有不爽, 以及不再回覆之意。 即使回信後續有"不再回你456"之用字, 不甚禮貌, 亦為回應檢舉人"請不要再來信跟我講543" 之對應語句。 同理, 被檢舉人之所以回應自己"沒有不爽", 乃因檢舉人曾去信表達"不爽找板主"。 本板認為, 豈有准許檢舉人去信表達"不爽找板主", 卻不准被檢舉人回覆"沒有不爽"之道理? 豈有准許檢舉人去信表達"請不要再來信跟我講543", 卻不准被檢舉人回覆"不再回你456"之道理? 相關對應雖未達"惡意挑釁"之程度, 但被檢舉人回覆之該信 20 多字, 即有約 10 字乃回應此類文字, 並非無因。 3.承前述, 本板認為被檢舉人回覆之信件僅一封, 文字並不冗長, 且即使稍不禮貌之字句, 亦為相對應之回覆。 且該信件並非持續第一封信件內容之表達, 對收信人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原判決不予處罰之決定並無失當之處。 4.另,申訴人提及 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 為"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不知與本人之檢舉有何關聯之處 此部分可請申訴人再度閱讀 #14xM0aHS 案判決即可得知。 #14xM0aHS 案判決雖於附註中提及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惟主要與本案相關者, 乃其理由中之以下文字: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原審法官於判決理由首段提及此部分, 乃援引相關法規依據、判決先例, 以作為考量基礎。 雖最終未完全依此先例判決, 但此援引並無不當。 5.又,本案原判決理由有以下文字: 又本案中被檢舉人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 本案究發生於何板? 因何文章或推文有有紛爭? 檢舉人是否為該板板主? 或是檢舉人為該板板主但非水桶被檢舉人之板主? 從信件中難以得知, 或難僅從信件描述採檢舉人一面之詞而確認。 原審法官不應過於匆促認定本案與板務申訴有關, 未來請多多留意案件事實。 以上併予指明。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引述《camry2006 (天佑 高雄)》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camry200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Lsolo : (b)文章編號:#1Kmd8md3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判決主文: :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 判決理由: :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騷擾行為。 : 2. 又本案中被檢舉人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且於檢舉人明示拒絕 : 來信後檢舉人並未為信件騷擾之內容,不符合上開規定,因此予以駁回。 : 3.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 4.不服理由︰ : 1. : 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 : 為"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 : 不知與本人之檢舉有何關聯之處 : longbow2已說明認為判決先例應予維持 : 本人回信不願繼續溝通且無惡意挑釁 : 但再度之回信非僅回答:了解 : 而是繼續闡述前一封信之內容 : 已違反本人之信件溝通自主權 : 2. : 本人非該板之板務,違規者被水桶一事自當與我無關 : 何來"因版務而發送信件為水桶申訴管道"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 : │ 文章代碼(AID): #1Kb3vBmy (Violation) [ptt.cc] Fw: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19001419.A.C3C.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5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22158537.A.21B.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ongbow2 (36.231.252.43), 01/25/2015 1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