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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esrolfe (AVGN)》之銘言: : 此首是Luna sea(月之海)的I for you : 請問我能把這首初音版的"i for you"做成影片發佈到網路上嗎? : 會觸法還是有不妥的情形嗎? : 還是我對此首歌作合成就已觸法了? 這首歌是日劇『神啊!請給我多一點時間』主題曲(日劇原名:神様、もう少しだけ) 算是挺有人氣的歌曲。 接下來,就法律層面來解說,基本上,算是觸法。 分列以下兩點說明! 1.著作權擁有者,享有原作品『改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之一) 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 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這首歌已有台灣代理,發行權歸屬環球唱片公司。 就以上所講的,初音系列Cover曲,這個就算是對原曲(原著作)的改作, 日本方面的著作權法我不清楚,但據猜測也是不行的,所以現在NicoNoco上面的 一大堆Cover曲,現在應該都被刪得差不多了,就只剩下原創曲沒問題可以Up上去。 至於放在網路上,供公眾(不特定)閱聽,也是不行的。基本上,還是觸法的。 但上面我講的,都是『基本上』是觸法的。 原因在於這是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 不是公訴的罪行,也就是要有人出來告才會受理。 誰會告? 其一是著作權所有者,台灣這邊應該是環球唱片。 另一就是著作權仲介團體,也就是 MUST 之類這些團體。(看這首歌的權利有沒有被託管) 環球唱片應該是(猜測)懶得理睬小眾(小咖)放在Blog上面的音樂著作, 但是要特別小心很會嗜血的MUST之流的著作權仲介團體。 -- / / / / / 星の数ほど / / / 人がいて / 星の数ほど / / 出会いがある ︵/ そして 電子の妖精 別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52.225
jamesrolfe:感恩... 01/16 00:00
yopindaodi:真專業... 01/16 00:04
kinnsan:日本那邊就是JASRAC在管 跟MUST好像也有合作 必須特別小心 01/16 00:22
sdarktemplar:其實不用太擔心 nico一堆歌してみた演奏してみた都活 01/16 22:29
sdarktemplar:得好好的 有的還是用官方的卡拉帶 基本上不營利是不 01/16 22:29
sdarktemplar:出事的 頂多被要求撤下(比如任天堂 01/16 22:30
jamesrolfe:希望樓上說的是真的 01/17 01:35
Artx1:其實這裡面很多人都忘記一見事情,叫做授權。 01/21 03:28
Artx1:ニコニコ動畫官方已經為了合法運營,概括承受歌曲的授權費用 01/21 03:29
Artx1:授權費用是每年獲利的1.5%前後。 01/21 03:30
Artx1:限制是不能使用CD原曲的波形,wav檔直接用是禁止 01/21 03:30
Artx1:所以用MIDI自行聽寫、自行改編都不會有問題,只要註明。 01/21 03:31
Artx1:Youtube也有類似的付費授權。 01/21 03:31
Artx1:講白點,如果業務是違法的當然會馬上用存證信函問候, 01/21 03:32
Artx1:這個不論是哪個國家都一樣,只是講白要分贓罷了。 01/21 03:32
Artx1:以個人來說,反而是本來MIDI檔來源的作者才有點受害。 01/21 03:33
Artx1: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寫封信給MIDI作者(就算是爛爛的英文都好) 01/21 03:33
Artx1:那麼就是一樁佳話了。 01/21 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