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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去上志工基礎認知課程時, 課程的老師對志工和志工工作做了一些簡單的定義。 志工和員工(打工)的差別在於,一個不收錢,一個收錢 "合法"(只有在台灣)的志工,是依志願服務法所規定, 其中一項規定是對「志工招募單位」的規定, 此單位必須是受認可的社團法人等非營利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是公司行號要徵志工, 那其實是一種實習或是免費勞工,並不是志工。 但是如果是此公司行號的「基金會」徵志工, 則是合於志願服務法的規定。 最近看到零星幾則以徵志工名義的徵求訊息, 希望大家可以小心,不要讓愛心成為被人利用的工具。 也希望板上對徵求志工文有這方面的規定, (例如加上:國內志工徵求單位須符合志工服務法規定) 免得變成免費勞工徵求板。 不過,如果有人願意從事這樣的服務也無不可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ttp://tinyurl.com/2dvp94 ◥██◤ ◥██◤ █◥◤◥   歡迎免費申請Wiki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68.183
humorless:大家把惡劣的組織po出來可能滿重要的,不管合不合法 09/07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