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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tas (我可以很好)》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如果去當志工 : 想請機構開證明 : 這樣的作法會不會不妥當呢? 一般而言機構應該不會拒絕開立服務證明這種文件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131 依照志願服務法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 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但印象中 績效證明 一般而言 需滿三年及一百五十小時 以上機構才能開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0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