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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cadabbler (---------------)》之銘言: : 應該大家都聽說過這個故事吧 : 希臘時期 : 詭辯學派哲學家Protagoras有一次和他的學生打賭 : 訂立了教學合約 : 合約內容是:如果畢業後學生打贏了第一場官司, : 則要交學費;否則不用交學費... : 畢業後 : 學生不執行律師事務,老師便告他一狀,要求他交學費 : 老師的推論: : 如果學生勝訴,依合約,要交學費 : 如果學生敗訴,依法院判決,則要交學費 : 所以,不論學生勝訴或敗訴都要交學費 : 學生得到老師的真傳 推論: : 如果學生勝訴,依法院判決,不必交學費 : 如果學生敗訴,依照合約,則不必交學費 : 所以,不論學生勝訴敗訴,都不用交學費 首先必須檢討的是教學契約的內容,依原發文內容可以推論該契約內容之不爭議部分 為「師傅須提供為一定期間之教導的勞務」以及「徒弟須給付該項勞務之對價」,後 者即徒弟負有一給付「學費」之義務。 惟此契約內容附有一約款,即以「學成以後第一場訴訟之勝利」作為一項條件,賦與 此一條件成就與否以兩樣不同之法律效果。關鍵爭議即在如何解釋此一條件成就與否 之法律效果的內容。 原發文之「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倘條件不成就,則免交學費」有兩種解釋之可 能,一則為實際上只存在著一項條件,或則為實際上存在著二項條件。第一種解釋是 ,「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之真意為,縱條件成就(學成以後第一場訴訟之勝利 )則仍維持徒弟原來的學費給付義務,換言之,對於契約內容之效力毫無影響,即從 根本言不是條件;「倘條件不成就,則免交學費」之真意為,倘條件不成就(學成以 後第一場訴訟之失敗)則免除徒弟原來的學費給付義務,換言之,是以「學成以後第 一場訴訟之失敗」為生效條件,發生免除債務之法律效果。因此在第一種解釋底下, 徒弟之勝訴,即在法律上終局改變師徒雙方之法律關係,即徒弟不對師傅負有一學費 給付之義務,從而既然學費給付義務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自然也無所謂維持原來義 務之效力。而徒弟之敗訴,即在法律上終局維持師徒雙方原來法律關係,則徒弟仍須 依約對師傅負有一學費給付義務,只是又依該契約之特別約款,徒弟因敗訴之條件的 成就,而得免除其學費給付義務,因此不用付錢。總而言之,在第一種解釋底下,徒 弟無論勝敗都不用付出學費。 第二種解釋是,在對「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之真意的解釋上有所不同,將此一 約款解釋為,倘條件成就,則必須另付出與學費相當之金額,亦即另行發生不同於原 來學費給付義務的另一項新的債務。因此在第二種解釋底下,徒弟之勝訴,縱依法其 原來學費給付義務不存在,但是依契約之特別約款,其須另負一新生債務;徒弟之敗 訴,依法其仍須負原來之學費給付義務,惟依契約之特別約款,其得因敗訴而免除此 一存在的學費給付義務。因此,在第二種解釋底下,徒師勝訴則須付學費,敗訴則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