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問題]請懂倫理道德哲學的人幫幫忙....謝謝
時間Mon Mar 28 00:34:14 2005
: 所以在這裡你認為的跟我所認為的互相牴觸,
: 它說明的是我們的應用本身無法作為評判標準,而他人的評判也奠基在這之上.
: 因此牴觸說明了道德概念的荒謬,它是虛無的.
: 舉例的話就是
: 你是對的<<<概念一
: 我是對的<<<概念二
: 這二個概念事實上都存在~
: 概念一跟概念二會同時出現在這該不該負責任這個事件的詮釋上,
: 不管你是抱哪個概念,也不管我是抱哪個概念,也不管旁觀者甲乙丙丁是抱哪一個概念,
: 事件的發生是真實的,
: 但將概念運用在事件上後,不管抱哪一個概念都是偏見,因為那只是刻意抹殺其他概念.
: 事實上每一個概念都存在,而概念彼此牴觸,
: 因此說明了道德完全無法作為評判的標準.
: 所以我們一方對一方錯的可能性會最早被否定,
其實你的論述恰好為道德判斷的客觀性提供了一個可能性,其理由在於,你指出
無論如何,道德判斷總是必須繫於一定的事實基礎。在這個意義下,如果我們認
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亦
即在事實層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則);而道德判斷既然是繫於一定
的事實基礎,那麼道德判斷當然也必須符合可普遍化原則,也就是在作成道德判
斷同時也必然援用了一項判斷標準,亦即評價規則。
一般而言我們對於客觀/主觀這組區別的使用,有大致三個層次的意義,分別為
語義上的、形上學的以及邏輯上的。語義上的客觀是指非主體狀態(感覺、情緒
或其它)的客體事物;形上學的客觀性通常是以實在論的代表,相對地,否定有
形上學客觀性,認為只具主觀性者,即係反實在論;邏輯上的客觀性則是意謂著
在命題層次上,我們可以賦與命題真假對錯的值。而評價規則的客觀性,簡略地
說明則是,在語義學上的客觀性沒有問題;在形上學的客觀性則不具實在論意義
的客觀性,但是如果採取別的形上學觀點則可有解套方法,譬如維根斯坦的語言
遊戲,由此亦可以結合邏輯意義上的客觀性,也就是透過具有約定俗成意義的規
則我們可以找到道德標準的客觀性。以上是一個可能的方向,但不見得是正確的
。當然還可以對之有進一步的補充,不過不再深談。
: 因為那只是試圖以偏見作評判標準.
: 既然道德無法作為評判的標準後,
: 在這時會衍生出另一個概念,
: 即我們兩個人都是對的.因為你想怎樣都可以,而我想怎樣也都可以.
: 但是,
: 也可以認為我們兩個都是錯的.
: 因為我根本還是不知道我跟你對在那裡,也沒證據支持.
: 這才是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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