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其實你的論述恰好為道德判斷的客觀性提供了一個可能性,其理由在於,你指出
: 無論如何,道德判斷總是必須繫於一定的事實基礎。在這個意義下,如果我們認
: 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亦
: 即在事實層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則);而道德判斷既然是繫於一定
: 的事實基礎,那麼道德判斷當然也必須符合可普遍化原則,也就是在作成道德判
: 斷同時也必然援用了一項判斷標準,亦即評價規則。
i like your perceptive comments. 但我有些看法想提
出來討論:
我同意你所說的:如果moral judgment是繫於一定的事實基礎的話 那麼這就提供了
道德判斷的客觀性的一個可能性
因為moral judgement是對是錯 不是根據人主觀的認定 而是有賴於
moral judgment是不是符合一個獨立於人主觀認定的moral fact,
這是道德實在論的看法
但後面的部份或許值得商榷(或許我們的看法一致 有可能是我誤解了你的主張)
1. 你文中提到:
"如果我們認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亦
即在事實層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則)"
我不解的是為什麼"如果我們認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
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
感覺上你要談的應該是 道德上的爭辯(moral disagreement)要有意義的話
那麼至少爭辯的雙方必須對他們所用的詞語的意義有同樣的理解 如果你要談的是這一
點的話 那麼似乎比較可以理解
黑爾(Richard Hare)認為No moral disagreement without the agreement on the
meaning of terms. 這句話的意義在於: 如果進行道德爭辯的雙方對於道德語詞
沒有同樣的理解的話, 那麼道德上的爭辯就不可能. 舉例來說 如果A和B在爭辯安樂死
應不應該合法化 但A和B對於"應該"(ought)這個語詞的意義沒有共同的理解的話
那麼他們的爭辯根本無法進行
因為對於A而言 當他主張安樂死應該合法化時 他只不過
是在主張安樂死在A意義的應該的理解下應該合法化
對於B而言 當他主張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時, 他也只不過是在
主張安樂死在B意義下的應該的理解下 不應該合法化
所以這兩者間的道德爭辯要有可能 雙方必須對於他們所使用的語言的意義要有相同的
理解 否則的話 they're merely talking at cross purposes.
以上淺見 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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