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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其實你的論述恰好為道德判斷的客觀性提供了一個可能性,其理由在於,你指出 : 無論如何,道德判斷總是必須繫於一定的事實基礎。在這個意義下,如果我們認 : 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亦 : 即在事實層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則);而道德判斷既然是繫於一定 : 的事實基礎,那麼道德判斷當然也必須符合可普遍化原則,也就是在作成道德判 : 斷同時也必然援用了一項判斷標準,亦即評價規則。 i like your perceptive comments. 但我有些看法想提 出來討論: 我同意你所說的:如果moral judgment是繫於一定的事實基礎的話 那麼這就提供了 道德判斷的客觀性的一個可能性 因為moral judgement是對是錯 不是根據人主觀的認定 而是有賴於 moral judgment是不是符合一個獨立於人主觀認定的moral fact, 這是道德實在論的看法 但後面的部份或許值得商榷(或許我們的看法一致 有可能是我誤解了你的主張) 1. 你文中提到: "如果我們認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亦 即在事實層面概念使用的一致性(可普遍化原則)" 我不解的是為什麼"如果我們認為語言使用要有意義, 那麼至少使用者必須在對同一樣事物使用同一個概念"? 感覺上你要談的應該是 道德上的爭辯(moral disagreement)要有意義的話 那麼至少爭辯的雙方必須對他們所用的詞語的意義有同樣的理解 如果你要談的是這一 點的話 那麼似乎比較可以理解 黑爾(Richard Hare)認為No moral disagreement without the agreement on the meaning of terms. 這句話的意義在於: 如果進行道德爭辯的雙方對於道德語詞 沒有同樣的理解的話, 那麼道德上的爭辯就不可能. 舉例來說 如果A和B在爭辯安樂死 應不應該合法化 但A和B對於"應該"(ought)這個語詞的意義沒有共同的理解的話 那麼他們的爭辯根本無法進行 因為對於A而言 當他主張安樂死應該合法化時 他只不過 是在主張安樂死在A意義的應該的理解下應該合法化 對於B而言 當他主張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時, 他也只不過是在 主張安樂死在B意義下的應該的理解下 不應該合法化 所以這兩者間的道德爭辯要有可能 雙方必須對於他們所使用的語言的意義要有相同的 理解 否則的話 they're merely talking at cross purposes. 以上淺見 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4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