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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接受你的論點, : 那這麼一來我們又還是走回原來那條路上,就是回到"我打你對不對"的問題上. : 但事實上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那就是"你認為你對,我認為我對"的狀況,這問題依然會浮現. : 你認為普遍原則可以作為客觀準則, : 但之前我之所以有一連串發言就是為了駁斥普遍原則的公正性~ : 語言跟道德兩者也是無法並論的. : 使用語言時是可以不強迫要對方跟自己有同一概念的, : 在我們使用語言時, : 我可以說A你可以說B,我們的對話內容可以牛頭不對馬嘴. : 或者我可以寫中文,你可以寫英文. : 所以語言的強制性不明顯規定也寬鬆. 我先提出對你這個部分的回應 第一、兩個人之間的溝通必然需要有訊息的傳遞,其間的過程也許可以粗略 區分為三個環節,訊息的選擇、媒介的選擇以及理解的過程。換句話說,當 你不是只想自言自語,而是想要進行溝通之時,你必然透過選擇能夠為對方 所理解的溝通媒介,無論是語言、表情或是符號,並傳達一定內容的訊息。 所以當你透過語言來傳達訊息的時候,這時基於為了使對方能夠理解,你就 必須遵守內含於語言結構中的規則,而正是這些內含於語言結構中的規則使 得理解成為可能。譬如,語義規則、文法規則以及語用規則等等。第二、當 然不排除雙方在溝通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對方誤解你所要表達之訊息,也就是 錯誤地掌握了你所使用概念之意義,儘管大部分不重要的歧義並不影響我們 的溝通,但是如果出現了可能使溝通產生障礙的歧義的時候,我們仍然能夠 透過語言本身反身性地使用來澄清我們對於某一個概念或語句的表達。換句 話說,經由語言媒介而來的溝通具有可以透過概念化的作用來揭露其本身結 構所內含的規則之能力。第三、因此,在溝通能夠確實進行的前提底下(當 然這意謂著不存在著足以導致溝通障礙的歧義,而大部分的歧義尚能夠透過 溝通回過頭來加以澄清),無論一方使用中文或英文,而他方使用韓文或其 它種類不同的語文,都指示著兩件事,一是對方能夠理解,二是你仍舊是在 遵守著特定語言結構所內含的規則。至於涉及規則遵守的複雜問題,就暫且 不論。 : 但我們在運用道德時,在很多時候都必須強調它的普遍原則. : 你認為可以殺我,我認為你不可以殺我, : 在這個時候評判是強制的, : 你並沒有辦法引用可以光明正大殺人的地域的道德觀來為你的行為開罪, : 因此它浮出的問題也顯得急迫~ : 所以我必須駁斥你提出的論點,因為兩方概念的正當性原本就是是遭受質疑的. : 但大多數人同意的準則強迫我去服從它的評判, : 說穿了只是一個多數人支持的概念,強迫否定另一個少數人支持的概念. : 這種情況的自私與危險是不明而諭的~ -- Legalservice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服 務 社 Legalservice ╭─ . ‧ I n f o r m a t i o n ‧ . ─╮ │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服務時間 每週六下午一點 至當日案件處理完畢為止(免費)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電 話 (02) 239405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