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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這麼一來我們又還是走回原來那條路上,就是回到"我打你對不對"的問題上. : 但事實上問題還是沒有解決,那就是"你認為你對,我認為我對"的狀況,這問題依然會浮現. : 你認為普遍原則可以作為客觀準則, : 但之前我之所以有一連串發言就是為了駁斥普遍原則的公正性~ : 語言跟道德兩者也是無法並論的. : 使用語言時是可以不強迫要對方跟自己有同一概念的, : 在我們使用語言時, : 我可以說A你可以說B,我們的對話內容可以牛頭不對馬嘴. : 或者我可以寫中文,你可以寫英文. : 所以語言的強制性不明顯規定也寬鬆. : 但我們在運用道德時,在很多時候都必須強調它的普遍原則. : 你認為可以殺我,我認為你不可以殺我, : 在這個時候評判是強制的, : 你並沒有辦法引用可以光明正大殺人的地域的道德觀來為你的行為開罪, : 因此它浮出的問題也顯得急迫~ : 所以我必須駁斥你提出的論點,因為兩方概念的正當性原本就是是遭受質疑的. : 但大多數人同意的準則強迫我去服從它的評判, : 說穿了只是一個多數人支持的概念,強迫否定另一個少數人支持的概念. : 這種情況的自私與危險是不明而諭的~ 關於這一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第一、道德判斷的客觀性不必然要求普遍主義的客觀性,而所謂普遍主義的 客觀性是意謂著存在有普遍有效的客觀價值標準。但是如果從成規主義的觀 點來說,即便不存在有普遍有效的客觀價值標準,我們仍舊可以在特定社群 之中作出有客觀意義的道德判斷。而當你舉例不能引用得公開殺人之地域道 德觀來證立自己的行為時,你正好承認了其實是存在著有成規意義的客觀性 。第二、成規主義的客觀性會招致一項嚴重,而在我看來也是正當的批判, 亦即成規主義是否預設了存在即是合理的。換言之,我們顯然不會認為,凡 是既存的道德觀念便是正確的道德觀念,更何況,是否真如成規主義所言確 實存在有清楚的約定成俗的道德規則其實是有疑問的。畢竟,即便是在一個 特定社群之中,我們也經常爭執著道德問題,孰是孰非。第三、因此,我基 本上是認為,一個樸素的成規主義是無法成立的,但是卻無礙一個後設意義 的成規主義是可能成立的。後者的成立可能性基本上是在於,透過一批後設 意義的論證管制規則所設立的制度來支持建立在合理可接受意義下的道德判 斷之客觀性。這種論點,其實也就是一種共識理論,只是這種共識的達成不 是如單純的成規主義是建立在事實條件之上,而是建立在事實條件、程序條 件以及實質價值的相互支持之上。簡單地來說,是在放棄了來自來外在客觀 普遍價值之對應觀,以及個人的道德自律觀以後,嘗試為道德判斷之客觀可 能性所提出來的理論嘗試,其理論的根本意義在於思考,現代社會之秩序如 何可能。當然這種理論嘗試不是不能質疑的,不過在實踐問題的現實急迫性 下,這無疑是一個儘可能合理的方案,而其中透過制度的建立來中介個人的 意志以形成客觀的意見,正是為了避免單純以多數人之意志作用來否定少數 人之意見。至於是否成功,目前一個最廣褒的理論嘗試,可以參考Habermas 的事實性與效力(Faktizitat und Geltung;台灣翻成事實與格式之間是有 點莫名其妙,而大陸則是翻作事實與規範之間比較合乎我們一般的語言使用 習慣。不過因為台灣版的只是利用簡繁轉換,所以譯筆其實是一樣的,只是 台灣版書名就不關原譯者的事囉)。 有一點必須說明,因為經過了制度的中介,其實已經不可能只是道德判斷的 問題,而事實上,道德價值也只能作為支持最終的判斷的一個可能的理由。 -- Legalservice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服 務 社 Legalservice ╭─ . ‧ I n f o r m a t i o n ‧ . ─╮ │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服務時間 每週六下午一點 至當日案件處理完畢為止(免費)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電 話 (02) 239405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0.220 ※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218.166.150.220 (03/29 00:58)
RAYBO:推吧~ 61.62.247.70 03/29
overlapping:夠清楚...orz...140.117.196.142 03/29
gofree4590:我覺得彼此都聽不懂自己的話,卻又堅持各自的 61.65.42.14 03/29
gofree4590:已再無繼續下去的必要了~ 61.65.42.14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