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試著表達我自己的想法,或許跟你的想法會有一些雷同的地
方,但我儘量試著把所有的概念都簡化,讓理解較為容易(不
過我也不確定會不會真的比較容易)。
理性被定義為邏輯思考。
但我要先澄清,我不太喜歡你對「邏輯思考」的描述,畢竟那
太過於複雜了,對我來說邏輯思考很簡單,就是在命題之間做
出有效的推論,如此而已。(以後會舉例子)
然後,感性被定義為「本能」或是「本性」或是「信念」。
(「信念」是我自己的意見,容後說明)
我不太確定當你說「理性源自於感性」的時候,你的意思是什
麼,不過我自己有一個類似的想法,但我不會認為理性與感性
之間有孰先孰後的問題。
首先,我把「感性」定義為「信念」,這裡的「信念」其實很
單純地指的就是英文單字的belief。所有的經驗感覺都算是信
念。例如,我肚子餓了,於是我有一種「肚子餓」的經驗,於
是我有一個「我肚子餓」的信念。(在這裡我暫時不討論信念
與經驗和經驗的概念化之間的複雜關係)
而「理性」所指涉的「邏輯思考」,則是完全地等同於哲學學
界中所研究的「邏輯學」的內容。以最簡單的意思來表達就是
「不矛盾地思考」,或是「以有效論證的方式來思考」。
首先,邏輯規則處理的是「命題」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在
沒有任何命題的情況之下,「邏輯」本身不可能帶給我們任何
信念,因為邏輯是毫無內容的純粹形式規則。於是,如果我沒
有「肚子餓」的信念,也沒有「肚子餓很不舒服」的信念,也
沒有「我想解決不舒服的事情」的信念,更沒有「吃東西能消
除肚子餓」的信念,我就不可能單純只透過理性思考,就使我
「因為」肚子餓「而」去找東西吃。也就是說,只有「邏輯」
而沒有「信念」,我們不可能產生任何行動。因此,只有「理
性」而沒有「感性」,我們不可能有任何行動。
反過來說,只有「感性」而沒有「理性」的情況下,我們也不
可能產生任何行動(或者有效的行動)。例如,我雖然知道自
己肚子餓而且很不舒服而且想要消除這種不舒服的感覺,同時
我也知道只要吃東西就能消除肚子餓的不舒服,但是我並不知
道該如何有效地處理這些信念,於是,我不會知道到底是選擇
吃東西來消除我的不舒服還是選擇不吃東西來不消除我的不舒
服才是正確的選擇。因為即使我很明白地知道我的目的是要消
除不舒服,但是由於沒有理性能力之故,我無法有效地處理我
的信念,也就是,我有可能矛盾地處理我的信念,因此而可能
認為選擇「不吃東西以致於不能消除我的不舒服」可以解決「
我肚子餓而不舒服」的問題。(然而更可能的情況是,因為我
沒有理性能力,所以無法處理任兩個命題之間的關係,於是對
我來說,沒有任兩個命題之間是有關係的,於是我根本無法進
行任何形式的思考,無論是有效或矛盾的思考)
於是,聰明的你一定發現了,當我如此定義理性和感性這兩個
概念時,其實豈只人類是理性的動物,獅子老虎豈非也是理性
的動物?我並不是認為獅子老虎也懂得邏輯,而是在某種意義
底下,獅子老虎也是透過類似的機制在運作的,他們也擁有某
種程度的運算能力,這樣的能力能夠讓他們在環境中獲取資料
(感性)並且透過資料來決定他們的行為(理性)。
然而,我知道有一點或許是原作者難以感到滿足的,那就是,
原作者似乎認為「道德」是一種存在於人類之中難能可貴的理
性表現。甚至康德認為(其實我不確定啦)道德是人類在只運
用理性的情況下所得出來的行為準則。但我其實不贊成這個說
法。姑且不討論康德複雜的道德形上學。若從效益主義的觀點
來看,效益原則本身就是一條「信念」,而是勢必是一條「感
性」的信念。
「如果」,效益原則事實上是「所有人類」都必然秉持堅信的
一條原則,也就是說,它或許是內含於人類的本能或本性中,
而內含的方法可能是透過某些天生的大腦結構或內分泌等等所
導致的(我這邊確實是非常的物理主義式的唯物論觀點)。那
麼效益原則或許就真的能夠做為我們的道德行為的「客觀」判
準,而這樣的判準之所以是客觀的,並不是因為它在邏輯上是
一個恆真的判準,而只是因為好死不死所有人類都是這樣想的
罷了。在這個情況底下,道德規範的建立仍然脫離不了「感性
信念」做為「理性思考」的元素的公式。
而如果依照原作者所表達出來的更接近於契約論的道德建立的
圖像,事實上也是能夠以這個公式來說明的。也就是說,我們
並不用刻意強調「害怕」這個要素。反過來,仍然是存在於個
人的利弊思考,我擁有哪些信念?而別人又擁有哪些信念?在
這些不同的信念之間的妥協與牽就之下,這些人共同建立起了
一套規範,使大家相信在每個人都遵守相同規範的情況下,每
一個人都能過著最輕鬆自由的生活。但是,同時也不排除事實
上存在於同一個社群(因此也在同一套規範下)的某些個體,
他們在感性上擁有一些不同的信念,例如,如果多數人是因為
自己不想被殺,所以認為大家都不殺人是最好的情況的話,我
們似乎無法排除有些人相信「我被殺了也無所謂,但我就是想
殺了某某人」;或者相信「我也不想被殺,但是我相信我有能
力不被任何人殺死,甚至不被公權力制裁,所以我一定要殺了
某某人」,因此這些人便不遵守這樣的道德規範。
並且,在這一套「感性」——「理性」的公式之下,我認為反
而能夠更容易地解釋為什麼犯罪是可能存在的。否則在某些認
為「道德」是純粹的理性反思的結果的理論底下,「罪犯」反
而必須是「不理性」的人。但在直覺下,我們反而認為「一個
不理性的人的思考是不健全的,因此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
全的責任」,進而似乎必須同意,所有的罪犯都無法為自己的
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但這似乎又並非是事實。
最後,我想要提醒的一點是,我覺得原作者太強調「人是理性
的動物」這句話的「肯定」成份。在說「人是理性的動物」的
同時,在邏輯上並不排除「人做為一種動物,也擁有感性的成
份」這個命題。
並且,亞里斯多德所說的這句話,並不是為了強調「人的所有
行為都是由(而且只由)理性導出的」,而是為了替「人」下
一個適當的「定義」,因此只是為了洽當地區分「人」和「非
人動物」之間的差別,於是,亞氏的意思其實只是「人之有別
於動物之處,即在於人的行為可由理性導出(而不一定全部都
是),而動物則不能(這裡則是全部都不是)。」所以應該不
會有原作者所想到的那麼吊詭的問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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