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tiny (☆我和智薰兩年的約定☆)》之銘言:
: 問題是
: 如果有七個人(甲.乙.....)被壞人綁架
: 匪徒要求甲殺死乙,然後就釋放他和其他五個人
: 如果甲不願意殺乙,那壞人就會把乙和其他五個人殺死
: 但不管甲願不願意殺人,他都會被釋放
: 那究竟甲在道德上要如何做呢
: 我是有想了一下
: 以效益主義來考量
: 甲應該要殺乙
: 因為其他五個人活下來
: 比六個人死掉來得好
: 但是以義務主義來看
: 殺人的行為是不對的
: 就不應該去做
: 不管結果會如何
: 恩 究竟要怎麼做才是比較好
: 希望厲害的人幫幫忙
: 謝謝
我不是厲害的人,但是我對你從本務論(或義務論,deontology)切入的
分析有些不同的看法。
本務論的看法不一定是這麼直接而簡單的,談一個人的義務或本務,事實
上就是在談一個人的責任和權利,而談一個人的責任又不可能不談一個人的自
由意志。是的,一個不自由的行為事實上是沒有責任可言的。
因此在今天這個例子,或許表面上看起來,甲可以自由地選擇要不要執行
殺死乙的這個動作,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道德責任,但是如果再考慮
得更細緻一點,不難發現事實上甲是沒有選擇讓乙死或不死的自由的。無論甲
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死乙的動作,乙都非死不可。此處的非死不可當然指的不
是每個人終需一死,而是指在這次的綁架事件中,甲不可能決定乙的生死。因
此,無論甲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人的動作,甲都無須為「乙的死亡」負起道德
責任,因此這個道德責任必須由迫使乙「非死不可」的匪徒來擔負。
因此,即便是從本務論來分析也不會得出,甲應該不殺乙的結論,而既然
無論甲選擇殺乙或不殺乙,都不用為乙的死負起道德責任。此時的選擇就不會
是關注在乙身上,而只能轉移到剩下的五個人的生死。當然這並不是說如果甲
選擇不殺乙而導致剩下的五人死亡就必須由甲來負起責任,即使如此,責任仍
應由導致這個兩難局面的匪徒負責,因此本務論在此不一定能起效用,但若此
時以效益主義的角度來考量,不難得到甲應該殺死乙來救其餘五人的結論。
但不能忽略的是,道德考量永遠不是可以這麼簡單一概而論的,任何道德
考量都必須以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即使我們可以暫時決定效益主義會認
為甲應該要殺死乙來救活其餘五人,但是如果我們擁有甲的心理健康況狀的詳
細資訊,或許我們也會為了甲殺死乙之後所必須承擔的心理壓力和陰影,而考
慮甲或許不應該殺乙,即使他可以救活其餘五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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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遜提起屠龍刀,恨恨的道:
「還是讓你到龍宮中去,屠你媽的龍去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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